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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13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0-4-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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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农产品加工出口、供货出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退(免)税管理。
  第二章 收购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包括:
  (一)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或由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二)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货款。纳税人支付单笔收购货款在限额以上的应通过专门账户支付。限额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根据所收购的农产品交易情况规定。对未通过专门账户支付收购货款且数额较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偷骗国家税款。纳税人的专门账户应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所在地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地的农产品交易情况,确定纳税人每次购进农产品自行填开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限额。对超过规定限额的,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方可开具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的原材料采购、入库办法: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方可使用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并应据实逐栏填写,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应按照不同的采购批次分类汇总已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并在相应的原材料入库单中采用日期或等级作为批号加以区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已填开的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查验,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国税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实,未核实的,不得抵扣。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即每月的15日、30日)从县(市、区)局指定的交易市场和随机抽样的农产品生产者等不同的环节,采集本地的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信息,并将采集到的信息报县(市、区)局备案。县(市、区)局根据采集到的信息,综合确定出本辖区当期的各种主要农产品交易参考收购价格,并录入“出口货物退税预警系统”,发布给各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给市州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州局”)有关部门,供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市州局在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参考。
  对从异地收购的农产品,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局应致函农产品收购地县(市、区)局,请求调查、获得当地农产品正常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农产品交易参考价格。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对纳税人已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全部查验后的月底前,将当月县(市、区)局发布的农产品参考收购价格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第三章 加工、存货和销售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环节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和县(市、区)局应实地察看纳税人的生产场地,了解其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人数量,准确掌握其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单台设备正常生产量、产品的原材料正常“单耗率”等。应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情况,准确掌握加工产品产量与消耗动力、支付生产工人工资的关系,督促纳税人做好生产记录、完整齐全地保管工人工资的计算依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如实核算和申报视同自产产品的经营情况,妥善保管加工合同。县(市、区)局要做好对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和监管,防止纳税人将视同自产产品作为自产产品申报。对生产不正常但出口量大的,县(市、区)局应对已出口货物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对以后的出口货物在出库时实施现场察看和评估。
  第十三条 存货环节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实物盘存制度,规范实物出、入库手续,要求纳税人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销售环节的管理。纳税人应按不同品种性质进行分开报关、分开核算产品销售情况,准确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纳税人的成本利润情况、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加强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审查。对销售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县(市、区)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销售价格。
  第四章 退(免)税评估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准予退税的进项税额。
  (一)凭“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已收齐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相符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农产品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计算准予退税的进项税额;
  (二)其它项目的进项税额仍按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公共耗用的进项税额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申报。纳税人应在编制每月财务报表的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依据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原材料,申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对应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在向县(市、区)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同时报送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等附列资料。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广泛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而准确地掌握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和出口销售等各环节的静态数据和动态经营情况。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应根据纳税人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税收评估,分别确定纳税人及其所在行业的原材料正常耗用率、内外销比例、产品增值率、正常税负率等参考系数。及时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下列办法审核《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确定纳税人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纳税人所在行业出口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正常耗用率,评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原材料数量、进项金额、进项税额是否与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正常耗用的原材料相匹配。对超出正常耗用率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超出正常耗用率部分不得计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根据信息采集、交换制度获取的农产品收购参考价,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与国税机关采集信息所掌握的正常参考价相符。对超出正常收购价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计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根据年初确定的纳税人所在行业因生产出口货物而形成产品的内、外销收入分别在全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按其中的内销比例计算扣减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根据年初确定的纳税人所在行业出口产品的正常增值率,评估企业申报的农产品收购价和出口收汇价格的真实性程度。以企业实际结汇的出口产品销售价为基数,对低于正常增值率且无正当理由的收购业务,不得计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所规定的内容和顺序,按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估要求,审核、确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农产品供货出口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和县(市、区)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其供货出口货物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定的《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有关数据,填写《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计算表》,审核确定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应实行人机结合的方式。即计算机仍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县(市、区)局复审、科(股)长和分管局长审核、市州局审批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分户管理台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局将通过出口货物退税预警系统收集全省主要农产品信息采集价、原材料正常耗用率、内外销比例、产品增值率等信息,供各地参照执行,以提高各地相同农产品加工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水平、公平税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起执行。
  附件2:《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计算表》
  附件3:《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2:《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额计算表》.doc    
附件3:《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审核情况表》.doc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0]7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1
实施时间: 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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