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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联合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27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4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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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妥善处理好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利益,支持武烟集团做大做强,现就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联合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税主体问题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恩施州人民政府今年10月8日签定的《关于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联合重组地方既得利益问题协议》,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已联合重组,但未实行财务并帐及统一核算,清江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地位仍旧存在,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其税收征收管理仍由恩施州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关于税收划转问题
  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联合重组后,恩施州的既得利益以清江卷烟厂2003年应缴税金为基数,从2004年开始,按武烟集团每一年度应缴税金增减幅度同比例增减,按此计算,2004年度清江卷烟厂税收基数为74560万元,其中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基数为68595万元。
  对两地政府确定的税收基数问题,国税部门实行“属地征管、就地入库、差额划转”的办法。即清江卷烟厂当期实现的税收,在当地应缴尽缴,全额入库;当期实现的税收与两地政府确定的税收基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恩施州与武烟集团税收“同增同减”部分,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通过税收划转的方式处理。
  清江卷烟厂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核算应交税金,当期实现的税收,在当地应缴尽缴。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应加强税源管理,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当期实现的税收,应收尽收,全额组织入库,既不能留有欠税,也不能多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应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按两地政府确定的协议,实行按月划转税款,做到均衡入库,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在每月5日前,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应将《卷烟工业企业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表》(见附件)传递给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核对《卷烟工业企业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表》后,计算清江卷烟厂当期分税种应交数与两地政府确定的税收基数之间的差额,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分税种应划转数,及时划转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以上时间如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三)对恩施州与武烟集团税收“同增同减”的部分,待次年武烟集团财务决算后,按武烟集团每一年度应缴税金增减幅度同比例增减及两税分税种的“同增同减”比例计算,确定武汉市分税种应划转数,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在次年上半年完成税收划转。
  (四)恩施州国税局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支持和武烟集团配合,对清江卷烟厂今年实现的两税,必须做到应收尽收。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应按两地政府确定的税收基数与清江卷烟厂应交税金的差额,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税收划转。
  三、关于税收清算问题
  对清江卷烟厂税收征收管理,以及税收划转,实行按季对帐,年度清算制度。按季对帐由两地国家税务局负责,两地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及时传递企业生产经营、税款缴纳、税收划转及入库情况;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年度清算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两地国家税务局共同参与组成联合小组,对清江卷烟厂上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的实现和入库情况进行清算,依据清算结果,监督企业调整应补、退税款,相应调整武汉市应划转数。
  对清江卷烟厂的税收检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组织,税收检查中查补的税款,相应调整武汉市应划转数。
  四、关于税款入库问题
  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划转入库的具体操作问题,各地应比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武烟集团卷烟税收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27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关于税款入库纪律问题,应依照上述文件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广水卷烟厂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广水卷烟厂税收征收管理比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卷烟工业企业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卷烟工业企业分税种收入完成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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