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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5]1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7
实施时间: 2005-1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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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北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中心支行请将此文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登记
  (一)凡需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学校,初次领取“证明”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印章或者专用证明印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证明。
  对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学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先补办税务登记,再领取“证明”。
  (二)已领取“证明”的学校,税务登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证明”的变更和缴销手续。
  二、“证明”的领取、发放及保管
  (一)“证明”的领取数量每次不得超过在校学生的10%。
  (二)“证明”领取时,需将上次“证明”发放清单(见附件)及“证明”第一联和作废“证明”(一至三联)一并交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经审核完整无误后,再发放“证明”。
  (三)“证明”第一联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保管。
  (四)“证明”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其它事项
  (一)学校应于每年新生入学后,将新生名册(见附件)及转学、退学、毕业学生名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不得继续领取“证明”。
  (二)非义务教育学校今年登记时,需要附送在校学生名册,并附已按原规定开出证明学生名单。
  四、信息交换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证明”使用的管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储蓄机构申报时报送的“证明”第三联原件要完整保管,对不在本辖区管理的学校开具的“证明”,应将第三联复印送本市州局,由本市州局送学校所在地市州局,学校在外省的,由本市州局报送省局。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与储蓄机构、学校进行“证明”使用情况的核对,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上级联系。
  附件1: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2:证明发放清单
  附件3:学生名册单
  附件4: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2:证明发放清单.doc    
附件3:学生名册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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