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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3]2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4
实施时间: 2003-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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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经营店,可由总机构申请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申请统一申报分别缴纳增值税。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所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征收区域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区(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
  (二)连锁经营许可证明(批件)及复印件;
  (三)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已批准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需新增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店的,总机构应按上述要求申请。
  二、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批准统一申报缴纳后凭批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征管信息系统中“是否单独纳税”标记设定为“否”(CTAIS深圳优化版中将显示为“被汇总申报”模式)。
  三、对于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如总机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将分支机构视为总机构的一部分,统一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发票管理、发票稽核、进销项税额的审核、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的审定及稽查工作等国税涉税事项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管理和检查权(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算检查权)。
  五、总机构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月表)》(见附件一),每半年提供一次《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汇总表)》(见附件二)。
  六、分支机构注销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但不进行注销清算检查。
  七、计划征收局每年年终后按所属期分区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送市财政局,财政局采取妥善办法,划分总、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的财政收入。
  八、跨征收区域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含新增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由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两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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