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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售发票子系统硬件分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35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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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的安全性,总局会同航天信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从技术上实现了包含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两种功能的金税卡的功能分离,为只具备单一需要的企业分别发行金税卡和发票发售金税卡,即分离后的企业发行金税卡只能用于企业发行,发票发售金税卡只能用于企业发票发售,两者将不能互换使用。为做好此次发行、发票发售系统硬件分离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配防伪税控发行金税卡设备及发行发售分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889号)(附件)的要求,市局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统筹实施此项工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区、分局的工作由计算机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发行发售金税卡功能分离后,不改变原有金税工程岗责体系分工。
  三、为不影响日常工作,将分步骤分批进行更换,设备逐级上缴和下发。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各区、分局接收并安装使用配发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此卡只能用于企业发行)进行企业发行子系统业务操作,原发行用发行发售金税卡(配套IC卡)停止使用,集中上缴市局统一送航天信息加载成发票发售金税卡;
  (二)接收并安装使用经加载的发票发售金税卡后,原发票发售用及库存备用发行发售金税卡(配套IC卡)停止使用,集中上缴市局统一送航天信息加载成发票发售金税卡。
  四、此项工作涉及的各区、分局对上缴及接收的金税卡及IC卡应填写《设备交接单》,由专人送市局交接。对需增配加或缴回金税卡等专用设备的仍按照原程序办理。
  五、新配发的PCI发行金税卡在原计算机(有PCI插槽)安装使用前,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六、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市局
  1、2003年9月15日前,制定具体的工作要求。
  2、2003年9月20日,市局按规定向各区、分局下发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和IC卡。
  3、2003年9月22日,按规定接收本市所有原发行用发行发售金税卡、IC卡,23日将IC卡送省局进行解锁,并统一送航天信息重新加载。
  4、将经重新加载的发票发售卡及IC卡下发各区、分局。
  5、2003年10月13日、14日按规定接收本市所有原发票发售用及库存备用发行发售金税卡、IC卡,17日将IC卡送省局进行解锁统一送航天信息重新加载。
  6、将经重新加载的发票发售卡及IC卡下发各区、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区、分局
  1、按照市局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2、2003年9月20日,接收市局配发的PCI企业发行金税卡,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复制,安装PCI企业发行金税卡,按照升级操作说明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使用升级后的系统和设备进行业务操作(宝安、龙岗区局需在21日前将发行金税卡下发至各基层征收分局)。
  3、2003年9月22日按规定集中上缴原发行用发行发售金税卡、IC卡(福田、宝安、盐田、海洋安排在上午,罗湖、龙岗、南山、蛇口安排在下午)。
  4、接收并安装使用经重新加载的发票发售卡及IC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宝安、龙岗区局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金税卡下发至各基层征收分局),并进行业务操作。
  5、2003年10月13日、14日按规定集中上缴原发票发售用及库存备用发行发售金税卡、IC卡(福田、宝安、盐田、海洋安排在13日,罗湖、龙岗、南山、蛇口安排在14日)。
  6、接收并安装使用经重新加载的发票发售卡及IC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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