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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6]15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6-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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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情况,同时考虑各地的税收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5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实行当地预征、总公司结算的办法,预征率为7%;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1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调整为20元/千千瓦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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