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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7]4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3-5
实施时间: 2007-3-1
失效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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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民航函〔2006〕68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民航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7年3月1日起,民航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首次登记费标准由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的2000元、1000元统一调整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分别由按最大起飞全重核定的2000元、1000元统一调整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优先权登记费标准由每架次2000元调整为每架次1000元。
  (三)民航系统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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