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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07]5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2-28
实施时间: 2007-3-1
失效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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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鼓励和引进更多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服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邻省的做法,经研究,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凡是涉及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价格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评估业务的资质认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3]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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