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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36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6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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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为配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全面推行运用,规范票表稽核及后续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等有关规定,在8、9月份纳税申报期“一窗式”管理运行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及《“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2003年7月29日印发的《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211号)有关“一窗式”管理流程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
     2、“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实行“一窗口”式管理,具体管理流程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窗口设置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管理局和征收局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纳税申报窗口、抄税窗口合并为一个窗口,名称为“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办理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IC卡(或税控IC卡和磁盘,以下称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认证)也在“申报受理”窗口办理,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管理局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申报复核”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在维持现行管理局与计征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的条件下,我市的“一窗式”窗口设置有两种模式。
  (一)模式一,“两窗三人”
  在并列的两个“申报受理”窗口中,两人(计征局征收岗位人员,以下称征收人员)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控IC卡报税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管理局税控IC卡抄报税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抄税人员)在后台(或在中间、左右均可,下同)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税控IC卡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征收人员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控IC卡报税资料后,将税控IC卡交后台抄税人员,由抄税人员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税控IC卡报税成功后,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征收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稽核”等事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征收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并连接或共享打印机用于打印“票表稽核”不符情况;抄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税控读卡器的PC机。这种方式征收人员与抄税人员的配比为2:1。
  (二)模式二,“一窗二人”
  在一个“申报受理”窗口中,一人(征收人员)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控IC卡报税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另一人(抄税人员)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税控IC卡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窗口征收人员接收纳税申报和税控IC卡报税资料后,将税控IC卡交抄税人员;抄税人员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报税成功后,将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征收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录入相关数据,保存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并连接或共享打印机用于打印“票表稽核”不符情况,抄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税控读卡器的PC机。这种方式征收人员与抄税人员的配比为1:1。
  以上两种模式均应设置“申报复核”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由征收人员告知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申报复核”窗口处理。
  三、管理流程
  “一窗式”管理流程的要点为:税务机关在“申报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专用发票认证由管理局认证岗位人员直接在“申报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后,直接到“申报受理”窗口递交纳税申报资料、税控IC卡,然后由“申报受理”窗口征收人员依照先操作税控IC卡报税,再操作纳税申报的顺序进行。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必须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信息,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信息稽核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信息,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稽核的目的。
  具体流程为:
  (一)认证环节
  在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至10日,遇节假日顺延)原则上不办理纳税人专用发票认证,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由于企业可能多次到税务局办理认证业务,每次办理业务可能在不同的窗口,我市已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票表稽核”所需的数据统一从市局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的数据库服务器读取。
  (二)税控IC卡报税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办理。
  (三)申报环节
  1、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时,持税控IC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他附表,进行纳税申报,上述资料一次性递入“申报受理”窗口。
  2、征收人员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将税控IC卡传递给抄税人员。
  3、抄税人员做抄税处理,抄税成功后,将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
  4、征收人员在申报界面的对应栏目中录入申报表主表及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以及“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
  5、征收人员在确认税控IC卡抄税成功后,进行“票表稽核”。
  6、对“票表稽核”相符的,征收人员保存申报表,在申报表签章,扣缴税款成功后,连同税控IC卡等资料一并退给纳税人;对“票表稽核”不符的,征收人员打印《票表稽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签章后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申报复核”窗口办理。
  纳税申报受理按照计征局现行规定办理。
  (四)“票表稽核”业务逻辑
  (1)销项稽核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申报应税销售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
  申报的销项税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
  (2)进项稽核逻辑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申报的进项税额发生额≥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
  四、具体操作流程
  (一)受理申报
  征收人员一次性接受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和报税税控IC卡。
  (二)传递税控IC卡
  征收人员将税控IC卡传递给的相邻的抄税人员抄税。
  (三)对税控IC卡抄税
  抄税人员抄取纳税人税控IC卡抄报税数据成功后,将税控IC卡退征收人员。
  (四)录入申报表相关数据
  1、征收人员进入CTAIS系统一般纳税人申报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和所属时期,系统判断纳税人是否防伪税控企业;纳税人是防伪税控企业但没有提交税控IC卡的,征收人员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不予受理申报;
  2、抄税的同时,征收人员录入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
  (五)“票表稽核”及相关处理
  征收人员完成主表及附表相关数据录入,并确认税控IC卡抄税成功后,选择“保存/开票”按钮,系统自动访问防伪税控数据库,读取纳税人本期抄税数据,进行“票表稽核”。
  1、稽核相符,系统稽核结果显示“通过”,征收人员点击“继续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进行开票扣款,将纳税人税控IC卡与其他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完成当期申报。
  2、稽核不符,系统稽核结果显示“未通过”。征收人员应选择点击“返回”按钮返回申报界面,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相关数据录入是否正确,如数据录入有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更正后再次进行“票表稽核”;对稽核仍未通过的,征收人员打印《信息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加盖征收章后交纳税人),点击“继续保存”按钮保存申报表,进行开票扣款,同时暂扣纳税人税控IC卡,通知纳税人持退回的申报资料及《信息表》(第二、三联)到“申报复核”窗口处理;
  (六)申报复核
  “申报复核”窗口复核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表》(第二、三联)及已加盖征收章的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1、属合理不符情形的,复核人员在《信息表》(第二、三联)作问题确认,加具退回税控IC卡意见,《信息表》(第二联)留存,通知纳税人持《信息表》(第三联)到“申报受理”窗口办退税控IC卡手续;
  2、属应补申报纳税的,复核人员在《信息表》(第二、三联)作问题确认,出具意见(不选择确认“是否同意退IC卡”意见项),《信息表》(第二联)留存,通知纳税人持《信息表》(第三联)到“申报受理”窗口补申报纳税;
  “申报复核”窗口复核人员无法现场处理的,复核人员在《信息表》不加具意见,通知纳税人到管理科复核检查岗位处理。
  (七)复核检查
  管理科复核检查岗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表》(第二、三联)及已加盖征收章的申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检查、复核,检查复核完成后,在《信息表》(第二、三联)作问题确认,加具意见(属补申报纳税的,不选择确认“是否同意退IC卡”意见项),《信息表》(第二联)留存,通知纳税人持《信息表》(第三联)到“申报受理”窗口办退税控IC卡或补申报纳税手续。
  (八)二次“票表稽核”
  “申报受理”窗口征收人员根据《信息表》(第三联)复核意见,受理纳税人补申报,进行二次“票表稽核”。
  1、稽核相符的,“征收人员在《信息表》(第一、三联)填写稽核结果,并退回纳税人税控IC卡,纳税人在《信息表》(第一、三联)签收。《信息表》(第一、三联)由征收人员收回保存。
  2、稽核不相符的,征收人员按前述“票表稽核”不符流程处理。
  (九)申报及保留税款不成功的处理
  税控IC卡抄税成功但申报不成功(申报表或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不符等原因)的,或税控IC卡抄税及申报成功但保留税款不成功(指纳税人缴税专帐余额不足)的,征收人员暂扣税控IC卡。
  1、手工填写《暂扣IC卡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征收人员留存,第二联加盖征收章后交纳税人;
  2、纳税人重新申报成功并通过“票表稽核”或重新保留税款成功后,征收人员在《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注明二次稽核结果,退回税控IC卡,纳税人在《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签收。《暂扣IC卡通知书》(第一、二联)由征收人员收回保存。
  (十)跟踪管理
  1、纳税申报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征收科(组)指定专人打印“稽核不符清单”与《信息表》及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核对,暂扣未办退的税控IC卡移交管理局(管理局在《信息表》签收)跟踪处理;经核对发现征收人员应扣而未扣税控IC卡的,由管理局跟踪落实情况。
  2、纳税申报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征收局将《信息表》(第三联)移交管理局,管理局核对《信息表》第二、三联信息并归档备查。
  “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管质量和申报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窗式”管理票表稽核审核(以下简称票表稽核审核)是指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票表稽核,并对稽核不通过的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和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其核心内容是审核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审核岗位职责
  第三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票表稽核工作流程和审核办法,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国税系统的票表稽核审核工作;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票表稽核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职责。票表稽核审核工作共设置申报受理岗、申报复核岗、复核检查岗和综合管理岗四个岗位,其中申报受理岗设在计划征收局,其他岗位设在各区局、分局。
  (一)申报受理岗
  设在征收科(组)申报受理窗口,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清晰、完整;
  2、在CTAIS录入申报表主表时,增加录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上的4项数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金额、税额;
  3、负责票表稽核,打印票表稽核未通过的《票表稽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4、负责暂扣、保管、退还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以下简称税控IC卡);
  5、查验暂扣未退税控IC卡情况,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移交暂扣未退税控IC卡。
  (二)申报复核岗
  设在申报复核窗口,主要职责:
  1、在征收大厅申报复核窗口现场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表》(第二、三联)及已加盖征收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资料);
  2、根据《信息表》稽核不符项目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对无法现场处理的,将有关资料退还纳税人,通知其到复核检查岗位处理;
  3、建立票表稽核审核台帐(附表,以下简称审核台帐),序时登记审核处理(包括无法现场处理)情况;
  4、归集审核资料及档案,提出有关工作建议报告。
  (三)复核检查岗
  设在管理检查科,主要职责:
  1、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表》(第二、三联)及申报资料;
  2、根据《信息表》稽核信息稽核不符项目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对经实地检查发现有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移送税政管理部门选案处理;
  3、建立审核台帐,序时登记审核处理情况;
  4、归集审核资料及档案,提出有关工作建议报告。
  (四)综合管理岗
  设在税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票表稽核审核各岗位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2、负责汇总本单位的票表稽核审核台帐,统计有关票表稽核及审核数据,按要求上报市局;负责收集整理票表稽核有关情况,遇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3、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负责接收征收局移交的尚未办退的税控IC卡,做好登记,接收后移交各管理科室,同时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对不设置申报复核窗口的单位,管理科可不单设申报复核岗,其岗位职责由复核检查岗行使。
  审核逻辑关系
  第五条 票表稽核通过系统设置了若干的逻辑关系式对申报表主表数据、附表数据以及防伪税控抄税、认证等数据进行比对,以检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不满足逻辑关系式的为异常申报,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进行审核。
  第六条 销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正常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足额申报纳税。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主表申报的销售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
  主表申报的销项税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税额。
  第七条 进项数据的比对,检验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且严格执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问题的有关规定。逻辑关系式为: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主表申报的进项税额发生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
  审核分析
  第八条 目前需票表稽核审核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申报复核岗或复核检查岗(以下统称复核岗)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票表稽核不符项目进行审核分析:
  (一)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的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检查纳税人的月度会计结帐日是否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一致(即月度结帐日为公历月份的最后一天)。(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区间均设定为“1”,即开票系统本期抄报的发票为本月1日至该月最后一天期间所开具的发票)。
  4、检查纳税人是否误操作开票系统将发票电子号码信息作废,但纸质发票正常申报纳税;或纸质发票已作废,发票电子号码信息未作废或作废不成功。
  5、纳税人是否办理跨区迁移申报。
  6、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的情形,进一步分析:
  纳税人在本申报期内税控IC卡或金税卡(以下称专用设备)是否曾发生故障维修,查看相关维修记录表单,核实专用设备维修前是否按有关规定将有关当期已开票等数据在抄税系统抄报。
  对“附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税额)〈本期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税额)”的情形,进一步分析:
  (1)纳税人是否为批准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软件部分单独申报,查看相关批准文书。
  (2)根据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数据,检查纳税人是否漏报或少报销项。
  (3)根据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查看全部抄报数据的开票日期,是否有非本期开具发票(开票系统原因,误将下月初开具的发票提前在本期抄报)。
  7、检查是否存在导致不符的其他情况。
  审核处理:
  1、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纳税人发票电子号码信息误作废、办理跨区变更申报、批准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软件部分单独申报、开票系统原因误将部分非本期开具的发票(主要是下月初开具的发票)一并在本期抄报的,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2、凡纳税人会计结帐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3、纸质发票已作废,发票电子号码信息未作废或作废不成功的,调增本期销项,下月开具相同金额的负数发票冲减。
  4、纳税人因专用设备故障,维修前未将已开具发票作抄报税处理或抄报税不成功,导致当期部分开票明细数据丢失的,审核后,未抄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通过认证系统进行扫描补录。
  5、对纳税人漏报或少报销项的,调增其销项申报数据。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纳税人申报资料、本期开具的所有发票、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发票领购情况(发票领购簿或电脑领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统计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故障登记表及相关审批文书等。
  (二)对“主表申报销售额(销项税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金额(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纳税人是否在前期已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本期补开发票,查看其以前月份的销售明细帐、申报资料。
  4、纳税人是否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是否享受有关税收减免(如国有粮食企业等)。
  6、纳税人是否按征收率申报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正常开具发票。
  7、纳税人是否在本期发生退货或折让,负数发票暂未开具(申报当期尚未取得开具相应负数发票的证明等),申报时已冲减当期销项。
  8、纳税人是否为经批准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如跨区连锁经营企业等),查看相关批准文书,检查其销售明细帐及总帐,核实其销售情况。
  9、检查是否存在导致不符的其他情况。
  审核处理:
  1、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核定征收率申报纳税、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免税销售、实行预征税款销售的,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2、检查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231号)等有关规定开具红(负)数发票,经核实纳税人本期发生退货,在本期内未取得相关证明,暂不开票,申报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责令改正,调增本期销项。
  3、纳税人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及发票开具时间要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纳税人当期申报资料、上期开具的所有发票、防伪税控开票销项明细表、发票领购情况(发票领购簿或电脑领购记录),销售明细帐、总帐,总分机构汇总申报批复,有关免税批复等。
  (三)“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金额(税额)〉认证系统当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根据认证通知书及认证清单,查验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发票(包括负数发票)中是否有未经认证的发票。
  4、查验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发票中是否有前期认证的发票。
  5、检查是否存在导致不符的其他情况。
  审核处理:
  1、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2、经查验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未经认证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调减其申报进项。
  3、纳税人违反进项发票抵扣有关规定的,应对其进项作相应调整。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纳税人本期申报主表及附表、认证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及财务资料。
  (四)“主表申报的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附表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税额”情况的审核分析:
  审核步骤:
  1、核对附表与《信息表》对应栏次数据,检查申报受理岗是否正确录入相关栏次数据。
  2、核对相关数据是否为纳税人填写错误。
  3、纳税人是否按征收率申报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正常开具发票。
  4、纳税人是否为经批准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如跨区连锁经营企业等),查看相关批准文书,检查其销售明细帐及总帐,核实其销售情况。
  5、检查是否存在导致不符的其他情况。
  审核处理:
  经审核确认系申报受理岗录入错误、纳税人填写错误、按征收率申报纳税,经批准统一计算、分别缴纳的总机构,审核后相关数据相符的,予以通过,纳税人无需修改申报数据。
  复核岗位按照《“一窗式”管理流程》要求在《信息表》作问题确认和出具处理意见,并序时登记票表稽核台帐。
  审核参考资料:
  相关批准文书、认证通知书及认证清单及财务资料。
  第九条 复核岗按照第八条审核分析的同时,一并比对以下数据,判断表间、表内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正确、合理:
  (一)申报主表与附表表间关系:
  主表销售税额或销售额合计=附表销项发票税额或金额小计
  主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合计=附表进项发票或其他凭证税额小计
  (二)申报附表表内数据关系:
  附表销项发票税额小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开具普通发票税额+未开具发票税额;
  附表进项发票或凭证税额小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税额+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税额+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税额+运费普通发票税额。
  第十条 经票表稽核审核后相关数据仍不相符的纳税人,复核岗需作进一步作帐务检查、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对经过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填写票表稽核台帐,连同相关申报审核资料,移送相应的税政管理部门进行选案。
  其他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申报受理岗将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移交综合管理岗。
  第十三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申报复核岗和复核检查岗应将本期审核台帐汇总报综合管理岗。
  第十四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岗将暂扣未退的税控IC卡移交相关管理科(管理科负责跟踪处理);同时汇总审核台帐,并统计有关数据上报市局。
  第十五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增值税票表稽核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系统内通报。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表:《票表稽核审核台帐》
相关附件:
附表:《票表稽核审核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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