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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17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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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及经营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及经营部以县级分公司或中心站(以下简称县级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由县级分公司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县级分公司应根据所属加油站或经营部(以下简称加油站)的数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等量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发证件时应分别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加油站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县级分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放到对应的加油站。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应持有标明本加油站名称和地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县级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15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于1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增发或收缴税务登记证(副本)。
  对新收购的加油站,应同时报送新收购加油站的库存油品数量、收购协议等。省公司应按月将加油站变化情况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定期在局域网上公布。
  第五条 县级分公司应将所属加油站(点)油罐数量、单个油罐容积、油品种类、各油罐安全容量,加油机及其编号、加油机与油罐对应关系等情况登记造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如有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六条 加油站必须如实记录每天油品销售情况,按日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
  第七条 加油站发售加油卡或其他加油凭证销售油品的,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账务处理,用户加油后再作收入处理。
  加油站发售加油卡或其他加油凭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县级分公司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据实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加油站因销售油品而赠送消费者油品或其他商品(如手套、报纸、面巾纸等)的,视同销售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就地缴纳增值税,已纳税额不得在省公司抵减。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油品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油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
  (二)加油站倒库油。加油站发生油品倒库业务时,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出具审核记录;
  (三)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检测用油应将检测报告作为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主管国税机关在申报期对照企业的报备文书对各县级分公司月终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的扣除数据进行审核,没有报备文书的不得扣除,对申报扣除数大于报备数的,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十条 加油站在调入油品时,依取得的《油品内部调拨单》和《加油站进油核对单》办理入库手续,序时登记《加油站油品入库分类台帐》。
  第十一条 县级分公司每月应将加油站各油罐期初罐存数、进罐数、出罐数、核销损溢数、期末罐存数填列《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台帐记录各加油站油品的进销存情况,不定期抽查各加油站的实际库存量,与台帐数据进行核对,对库存差异较大的,要求纳税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分公司年度终了应将各加油站油品损溢数填列《加油站油品损溢报告单》,报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县级分公司应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下发给所属加油站使用。县级分公司及所属加油站均应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登记发票领、用、存、销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发票时应实行限量发放、验旧售新制度。
  第十四条 加油站销售油品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属于不开具发票销售油品的,不得汇总填开发票。
  第十五条 各级分公司内部调拔油品时应按规定开具《油品内部调拨单》。《油品内部调拨单》式样由中石化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北分公司自行设计,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油品内部调拨单》的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记帐联,核算凭证;第三联为发货联,油库发货凭证;第四联为备查联,加油站入库备查。
  第十六条 加油站应向按月向县级分公司报送下列资料:
  (一)《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四)《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
  县级分公司汇总后,作为纳税申报的附列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申报期内,应对县级分公司的申报资料中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中的销售额与《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中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取得的抵扣凭证中的进项税额是否一致。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在省局局域网上下载中石化和中石油省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调拨给本系统的油品明细、加油站增减、油品价格变动等信息,并与县级分公司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加油站的下列情况进行抽查:
  (一)《油品内部调拨单》的油品调拔数量与《加油站交接班表》中“本班进货实际卸油量”是否相符;
  (二)《加油站销售日报表》的销售数量与《加油站交接班表》是否相符、销售金额及银行回单是否相符;
  (三)实行库存自动管理的应查询液位仪数据是否与《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相符;
  (四)纳税人是否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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