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6]2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省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级次作了进一步规范,加之省局综合征管软件V2.0上线推广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级次也作了进一步明确,现将调整情况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级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规定,取消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省级税务机关和第六条第(十)项主管税务机关关于外国企业在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使用费,凡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归并到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
  二、取消市(州)级税务机关对地方所得税继续免征所得税的审批权。取消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第5目主管税务机关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的审批权,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税务机关列为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项目。
  三、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的审批级次。办法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项目审批级次具体明确如下:
  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项目: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设在西部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在投资总额内购买或因技术改造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九)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企业申请,可以免征的地方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
  3.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
  4.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批项目: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资格认定。
  (二)沿江开放城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资格认定。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 冀国税函[2001] 2001/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 皖国税发[2007] 2007/3/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 晋国税外发[200 2001/2/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 晋国税外发[200 2001/2/1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晋国税发[2003] 2003/11/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冀国税函[2003] 2004/1/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晋国税外发[200 2001/1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 津国税外[2004] 2004/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 粤国税函[2005] 200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