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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03]47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
实施时间: 200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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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执行。
  二、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办理纳税申报,各地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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