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3]2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
  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分别登记入账,年终汇算清缴时,农村信用社由区县联社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备表附后)
  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的比例和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备表附后)
  四、文件中“自主申报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现行的政策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自行扣除的行为。
  五、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审核审批各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并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扣除事项的事后检查。
  六、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报备表(略)
     2.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比例报备表(略)
     3.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报备表(略)
  2003年9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 吉地税发[2004] 2004/10/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青国税发[2003] 2003/7/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 苏国税发[2003] 200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3/9/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鄂国税发[2004] 2004/10/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穗地税发[2004] 2004/11/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 晋国税发[2003] 2003/1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 闽地税发[2004] 2004/8/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赣财企[2008]61 2008/6/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二、三 厦国税函[2004] 200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