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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03]13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8
实施时间: 2003-8-18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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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在本通知调整的幅度内,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将确定的具体额度于8月31日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对2003年7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按原规定税额已征的资源税税款,一律不予抵扣或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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