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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3]33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5
实施时间: 2003-8-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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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提高了个体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确保该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税收经济观的具体体现。执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仅有利于促进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减轻农民负担,保持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涵养税源,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过硬措施,自觉地把这项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体经营户。
  二、科学核定实际经营额。准确核定个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是加强个体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科学实用,便于操作的方法核定实际经营额,切实做到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凡是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无论是新近开业户还是原经营业户,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对已办税务登记而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全部纳入CTAIS进行税源监控,杜绝“线外”操作。
  四、加强发票管理及实际经营额的动态管理。对已办税务登记而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比照征税的固定业户,进行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个体业户应按规定取得、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实际经营额的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实际经营额的核定。对实行动态管理后实际经营额仍然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按规定不予征税,不得变相实行按次征收;对经调查核实或计算开具发票额已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征收税款。
  五、加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具体规定按赣国税发[2003]196号文件执行。对超过应纳税额20%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行税务公开,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目的、意义;要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要实行公开办税,在确定个体业户经营额时,要召开听证会或实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个协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各司其职,统一步调。各设区市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保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得到切实落实,同时也要按照政策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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