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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1
实施时间: 2003-7-2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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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范围确定的请示》(池国税发〔2003〕44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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