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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3]1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3
实施时间: 2003-7-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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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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