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49号)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一并贯彻执行。 20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