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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增长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18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2
实施时间: 2007-5-2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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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6]196号)的规定,结合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清算结果,现将武烟集团2006年两税增长比例核定如下:
  一、2006年武烟集团两税增长比例为22.12%。其中,增值税增长比例为29.95%,消费税增长比例为19.98%。2006年度清江卷烟厂其他业务实现的2045万元增值税不纳入基数计算增长比例。
  二、清江卷烟厂2007年两税基数为98325万元(2006年基数80615万元,2006年增长17710万元),其中增值税20890万元,消费税77435万元。襄樊卷烟厂2007年两税基数为106352万元(2006年基数87020万元,2006年增长19332万元),其中增值税25343万元,消费税81009万元。
  三、对于清江卷烟厂、襄樊卷烟厂2006年的两税应划转数,武汉市局应及时划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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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与清江卷烟厂联合重组后税 鄂国税函[2005] 2005/1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有关 鄂国税函[2006] 20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