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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3]1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9
实施时间: 2003-6-19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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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市局已转发,现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税〔2003〕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非典防治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医务补贴,以及负责防止扩散检查任务的各类检查站、留验站的工作人员,防治非典定点宾馆、饭店的工作人员等防治非典一线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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