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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7]1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6
实施时间: 2007-9-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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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和《湖北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是指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处理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出口退税资料传递、信息交流、出口退税指南和退库调库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的应用对象主要为出口企业,包括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推行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应遵循“加强宣传、引导入网一”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使企业能够通过网上办税的便捷方式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开发、修改,后台设备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对市州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和日常应用,包括组织企业入网,对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人员进行培训,设置咨询电话解决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具体应用工作,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设定的权限管理网上办税事宜。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确定两人具体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工作,一人为主,一人为辅。
  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的环境技术支持,包括提供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环境,保证网络及后台服务器正常运行;维护系统数据库;提供数据安全保障。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
  第六条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的流程包括开通专线、自动预审、正式申报、信息发布、资料报送等五个环节。
  第七条 开通专线。由企业自行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安装VPDN专线,通过VPDN专线登陆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市(州)国家税务局应积极帮助出口企业开通VPDN专线,以便推行出口退税网上办税业务。
  未办理“湖北省电子办税平台”的出口企业入网,由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帮助企业联系VPDN专线开通。
  第八条 自动预审。自动预审是对出口企业上传至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的预申报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单证预申报数据,由服务器自动完成预审操作并生成预审反馈信息供企业下载。
  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进行网上预申报。自动预审不能顺利进行的,要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反映,并采取原方式(窗口申报)进行预申报。
  对系统因故无法完成自动预审的企业,其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的计算机审核岗人员应及时从税务端下载该出口企业的预申报数据,并加以处理,然后将信息反馈给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收到国税机关的预审反馈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预审结果无疑点后,方能进行正式申报。
  第九条 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是对出口企业上传至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单证正式申报数据,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的计算机审核岗下载后导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正式审核,并将正式审核反馈的信息上传至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供出口企业下载。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上报正式申报电子信息。
  外(工)贸企业可按批次随时进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数据下载及正式审核反馈的信息上传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的计算机审核岗人员负责。
  出口退税网上办税只改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方式,不改变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内容,出口企业仍需按照退(免)税办理程序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各类纸质申报资料、凭证。
  第十条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是国税机关将出口企业需要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退税率文库、各种报表以及需要企业报送退税资料的通知发布到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供出口企业查询、下载和反馈。
  各级国税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但不得在系统平台上发布与退税业务管理无关的事宜。
  第十一条 资料报送。出口企业对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退税资料,应通过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企业端的信息发布页面给国税机关。
  出口企业须每天登录出口退税网上办税系统,浏览信息发布页面,查阅国税机关发布的通知等各类信息。对要求回复的文件,应及时按要求反馈。不能进行回复操作的要及时向国税机关说明,并采取其它方式反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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