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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7]3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7-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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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各地2007年增值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纳税人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税额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税款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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