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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0]2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0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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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前一阶段实际审批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等文件中列明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九条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也可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十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以每一年度实际购买设备的投资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第十二条 企业购置设备的前一年度为亏损的,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购置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确定投资抵免。
  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设备的前一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减、免税年度的,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减、免税以后的数额为基数。
  企业购置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减、免税年度的,首先按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然后再计算确定投资抵免,但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所占比例,计算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或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设备购置两个月内(最迟于次年1月15日前)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省以上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当年未结束的,企业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实际购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照前条要求把有关资料递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各市在2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已批准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技术改造项目当年未结束,在以后年度继续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只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省以上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递交的申请报告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经审核,对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投资,及时下达核准文件,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二十三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该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抵免。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将报告和报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税款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税务局机关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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