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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9]4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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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国税函[2009]265号)收悉。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
  一、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收费标准,即:每本(份)普通发票工本费=每本(份)发票印制成本×(1+18%)。发票印制成本指实行全省统一招投标的印制成本,18%为综合费率(含运输、仓储、劳务、表报、损耗和换版损失等费用)。
  二、省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各级税务部门均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计算办法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各种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工本费收费标准若有变动的还应公示当年的统一招投标印制成本。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规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届时请你局上报收支执行情况,再行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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