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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联字[2003]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4
实施时间: 2003-6-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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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为确保我省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以利于国地税之间实现税收征管信息交换与共享,各地的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登记代码同其它纳税人的登记代码确定规则相同,即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的前六位为其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个体纳税人的登记代码为身份证号码。如各地需要新增编码应向省局申请,由省国税局与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除外),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应在法定申报期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纳税人刊登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作废的报刊必须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四、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对城区内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对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将纳税期合并为按季或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和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申报缴税期限应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同时,对集贸市场内的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并采用当月征期征收当月税款的方式。
  五、关于国、地税登记信息共享问题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于每月终了5日内,指定户籍管理部门通过采取上门、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信息,努力做到国、地税征管信息的共享。要树立国家税收观念,在国、地税之间形成“信息共享、分别管理”的征管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全面提高征管效率。税务登记信息的具体传递办法由市、州国、地税局协商制定。
  以上规定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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