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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2-25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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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和预提费用调整表。该规定仅指企业停报上述三表的纸制申报表,电子数据仍然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关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省局已统一印制,将于近期发往各地使用。
  为切实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依据各地的具体做法、汇缴质量和总结报告等内容进行考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各地应把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文件(含工作方案、培训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目标考核办法、台帐式样等)于6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合以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02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200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尚在筹建期但在2002年度已取得非生产性收入的生产性企业,也应参加汇算清缴。对于实行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参加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汇算清缴:
  (一)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
  (二)2002年度已办理注销的企业;
  (三)其他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调整、计算当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当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应补(退)税企业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的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汇算清缴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国税机关要在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准备工作。汇算清缴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重实效,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汇算清缴准备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妥善组织,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对内对外两个培训。对内主要是搞好对汇算清缴人员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申报表的填写方法、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新的汇算清缴软件的使用方法、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处理、历年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让每一个参加汇算清缴的国税人员都能全面掌握汇算清缴知识和技能;对外主要是搞好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培训与辅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税法公告、明白纸等形式,让企业办税人员和中介机构了解申报表、新汇缴软件的使用方法和汇算清缴程序、要求等,明白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正确填制相关报表,准确录入有关数据,从源泉上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可靠性。
  2、针对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的台帐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亏损弥补、开办费摊销、减免税、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之间盈亏和抵顶等方面的台帐,完善各项所得税减免或抵免手续,为将企业的纳税事项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之中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
  1、严格要求,责令企业按期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在4月底前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自核自缴应补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且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2、明确责任,实施一级评税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核。一级审核面要达到100%。审核人员应在企业的申报表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审核的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资料的完整性。审核人员应在企业申报的同时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的,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的正确性。
  ——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的数字填写是否完整,税目、税率适用是否准确,表内勾稽关系是否准确,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审核企业报送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是否已按规定列示企业纳税调整项目等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与财务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数字是否一致;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对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做出调整;
  ——审核企业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项目计提、归并和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主要包括交际应酬费列支、对外捐赠列支、职工福利类费用支出的列支、利息费用的列支等);
  ——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税务机关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
  ——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的批文;
  ——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帐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审核企业已预缴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
  ——审核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无正式批文,计算是否准确。
  3、合理安排,按时核发处理决定。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三)总结阶段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进行数据会审,保证数质量。同时要对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搞好数据分析,撰写汇缴报告,连同数据软盘于6月30日前报省局涉外处。总结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事例,还应提报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户数、工商登记户数、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差异原因、开业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盈利企业户数、盈利企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企业的开业率、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包括当年度由亏损变为盈利的企业户数和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户数并与上一年度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原因和分析趋势;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销售利润(亏损)率的升降情况等;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退税,企业的免税、减半征税、全额征税户数、所得税减免金额以及税收负担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企业自行调整(包括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国税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国税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亏损企业调查,审核评税,改制企业的涉税分析(分类说明企业改制类型、原因、现状、对涉外税收收入的影响),企业关联交易,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管理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5、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国税机关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软件的操作使用情况等;国税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有待明确的税收问题等。
  四、几点要求
  (一)明确汇算清缴重点,抓好几个结合
  各地应重点做好汇算清缴与以下几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
  1、与亏损企业调查相结合。各地要加强亏损企业调查,对连续三年亏损、2002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重点解剖,找出每个企业的亏损原因。另外各地要对本地区亏损面较大的两个行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找出行业亏损原因。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单独写出亏损企业调查报告连同汇缴报告一起上报省局。调查报告应包括亏损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收入,亏损额,与上年对比数,增减原因;亏损额较大的两个行业,与上年对比变化情况及原因;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亏损原因要逐户分析;强化亏损企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附送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税务登记号。
  2、与规范税务执法相结合。各地要结合联合年检,加强与外经贸委、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主动与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使汇算清缴面达到100%。要制定企业报批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关程序,及时办理企业的报批事项。对企业申报中涉及财产损失、坏帐准备等需报批的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必须取得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复,否则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3、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各地要加强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特定项目所得税减免、生产性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摸清企业情况,健全有关台帐。
  4、与审核评税相结合。各地要加强企业申报、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三个环节的衔接,突出做好审核评税工作。二级评税的重点为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2002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没有依法自行调整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期进入减办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征税期的企业。属于上述重点范围的企业,必须全部进行审核评税;对其它企业,二级审核面不得低于50%。对二级审核发现问题的,能够依法自行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法处理,对有重大问题或有避税嫌疑的要移交审计和反避税部门处理。
  6月30日前,各地要单独写出审核评税报告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审核评税方案,基本做法,主管国税机关自行处理、移交审计、反税处理的户数、入库的税额、罚款、滞纳金,改进工作建议及5个典型案例。
  5、与加强汇缴机构、营业机构管理相结合。汇缴机构与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
  (1)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为其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是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2)汇缴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该企业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由该营业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3)对6月30日前未将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营业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的,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和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的税务调整。
  (4)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额或亏损额的,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5)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6、与反避税工作相结合。各地要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原则,对企业报送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掌握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名单,了解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情况,排查有避税嫌疑的企业,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反避税部门。
  (二)加强领导,搞好汇算清缴组织工作
  今年,总局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完善了汇算清缴软件,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进行了增添删改;同时今年全省各地都要成立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因此,200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面临人员新、办法新、要求新、政策新的局面,汇算清缴工作较以往年度难度大,任务重,各地要把汇算清缴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权益、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的高度上来,充分认识汇算清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部署落实。各地都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考核。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所属县(市、区)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和县(市、区)要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汇算清缴方案,做好汇算清缴部署工作。
  (三)充分利用工作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汇算清缴有关数据不仅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税款实现缴纳情况,还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展趋势。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以适当形式将汇算清缴工作成果和亏损企业调查材料写成报告,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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