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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22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8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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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省局近期召开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企联席会议,经研究,现就会议上讨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3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2%;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6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25元/千千瓦时。
  如后期电煤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省局将于2008年11月份征期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定额税率与预征率再次进行调整。
  二、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荆门热电厂、富水电厂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采购的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
  三、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荆门热电厂、富水电厂除电力、热力外的粉煤灰等其它增值税应税收入,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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