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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8]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7
实施时间: 2008-3-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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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三厅、局共同制定的《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全省国税发票管理水平,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发票使用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国税发票开票单位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强化发票使用监管;通过集中打击、侦办专案、重点整治,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案金额大、违法使用发票数量多、情节严重的案件,摧毁一批专门从事制售假发票、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团伙、窝点和网络,有效遏制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维护全省国税发票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网络等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三、工作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经营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经营不开具发票、虚开、违规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医药、家俱、建材、汽车修理、手机、电脑、大中型商场连锁店及农副产品收购等。
  (二)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省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有无擅自印制发票行为;
  2、是否按规定保管、发放发票;
  3、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有无转借、转让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有无流失行为;
  5、是否丢失发票成品或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等;
  6、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保管、发放。
  (三)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整治:
  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整治是这次发票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地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偷逃增值税、骗取抵扣增值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检查年限
  检查2006年以来的国税机关管辖的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有涉及以往年度问题或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五、组织分工
  (一)各级联合领导小组由公安机关牵头,国税机关参加,负责对本地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整治。各级稽查局与公安经侦支队同时履行整治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统一协调组织整治工作。
  (二)各市州局由稽查、征管、票证等部门的负责人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方案和指导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具体检查。
  (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规为依据,负责实施对辖区内纳税人一般性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及需要异地协查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处理。
  (四)各级稽查局负责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的涉嫌偷、逃、抗、骗税等发票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和发票协查比对工作;对检举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部门组织对制售、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和使用假发票比较猖獗的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五)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省国家税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的工作分工,继续做好发票检查与整治工作的政策法规咨询、重大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诉讼应诉等工作。
  六、方法步骤
  发票检查与整治分为准备、检查实施、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上旬至3月底)。各级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发票使用单位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检查范围和对象,排列检查实施计划,并报各级领导小组备案。
  打击制售、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按照《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执行。
  (二)检查实施阶段(2008年3月底至8月)。各部门要坚持“统一有序、分头把关、主动衔接、提高效率”的原则,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涉嫌利用发票偷、骗税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稽查部门与公安部门根据梳理出的涉案线索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捣毁一批制售、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的犯罪团伙、窝点,查处一批利用不合法发票偷税数额较大的企业,整治一批贩卖、使用假发票活动的场所。
  各地按《全省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上报发票检查与整治的信息、大要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地要通过发票检查与整治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制售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和手段。要认真总结发票检查与整治的工作经验,各级国税机关要研究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大力推进合法票证的使用,压缩假发票的生存空间,全面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对涉及国税机关内部人员的违纪问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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