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8]3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10
实施时间: 2008-3-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4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税局:
  按照省局“两个减负”的工作安排,省局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涉及基层机关的报表资料、会议、评比、检查、软件、培训、出书和涉及纳税人的办税流程、培训辅导、税务检查、资格认定、行政收费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就各个项目的保留和取消征求了各地意见。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要求,取消办税业务31项;减少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保留办税业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具体清单见文件)。此外,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08〕1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服务措施。
  (一)简化涉税工作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
  1.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原则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基层国税机关的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不得向纳税人提出工作要求,或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减免退税、税收优惠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等涉税审批事项的,其申请审批资料经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在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处理;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事项,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3.除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保留的218项涉税事项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总局规定的范围,要求纳税人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4.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要求,规范办税涉税事项,合理配置岗位职责,优化办税流程,不得增加办税环节,增设审批条件。
  5.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取消“盖章出门”制度;用票量较大的,基层国税机关可预约办理相关事宜。
  (二)简并涉税报表资料,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
  1.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资料,按照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者未经总局授权,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增设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事项。
  2.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减少的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报送的18张195份主表及375项附列资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提供;对所保留纳税人报送的248张435份主表及672项附列资料,要严格按照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办理。
  3.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级制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总局文件精神和省局规定的,一律取消,并报省局备案。
  4.基层国税机关要不断完善和充实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满足工作需要。凡已有信息资料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严格控制涉税收费,降低纳税人成本费用
  1.除税务登记、发票等收费项目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设定税务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或者搭车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减少印制损失和仓储损耗,加快实物调拨和资金周转,为降低发票工本费创造条件。部分规格的电脑发票销售价格已作调整,各地要严格执行。
  3.各级国税机关拥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应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没有产权的信息技术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要加强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的收费与服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或者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纳税人办税中需要微机的,应尽量使用已有设备,不得随意要求纳税人更换。
  (四)统筹涉税工作布置,防止重复调查检查
  1.上级国税机关布置下级国税机关针对纳税人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合理部署,避免多级布置、多头布置和重复布置。
  2.基层国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的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要统筹安排,一次完成,尽量避免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多次重复进行。
  3.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与服务工作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进户调查检查。
  4.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开展的对内工作检查考核,一般不得延伸检查到纳税人。
  (五)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税
  1.基层国税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提供足够面积的办税场所,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必需的办税用品用具,满足纳税人办税需要。
  2.为减少纳税人在不同窗口间往来办理涉税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窗口功能,尽可能做到“一窗多能”。
  3.基层国税机关要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远离办税服务厅的地区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延伸窗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实行“同城通办”,减少纳税人办税往返负担。
  4.基层国税机关可按不同的管理片区、类别,合理确定办税时段,引导纳税人在期限内分时段申报缴税;纳税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队叫号机,按号逐位办理,避免纳税人排队等候。
  5.办税服务厅要实行限时服务、承诺服务、预约服务、首问责任、领导值班等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与服务规范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工作考评与绩效奖惩,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
  (六)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1.完善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功能,加快财税库银联网,实现申报缴税入库同步进行,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逐步扩大电子申报缴税面。
  2.根据纳税人实际,合理推行电子申报缴税方式。要鼓励企业选择网络、介质申报缴税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选择预储税款、集中划缴方式,拓展多元化报缴渠道。
  3.对纳税人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较高的,各地要根据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纳税人纸质资料的报送时限。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可进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方式的试点,并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减轻基层负担方面
  (一)严格控制内部检查考核、表彰评比、会议培训、书刊出版。只保留对市州和机关年度综合考核(含精品项目、优秀项目)表彰、全省国税系统五好班子和十佳局长评选表彰、公务员年度嘉奖及优秀评选表彰、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党支部评选表彰、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湖北国税》优秀通讯员表彰(以《湖北国税》编辑部名义表彰),书刊出版只保留《湖北国税》杂志、《湖北国税年鉴》和《税收政策法规汇编》。
  (二)精简报表资料。报表资料方面,只保留总局要求上报的和省局必须收集统计的。共保留143项,取消245项(见附表1)。
  (三)统筹软件开发应用。重点是推广和应用好总局开发的软件系统,整合和优化省局自主开发的相关软件(见附件2),原则上不再组织开发新的软件系统。市州局以下国税部门可以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在不增加纳税人办税成本和国税人员操作负担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发应用适量利于税收管理的软件。
  附件1:关于报表资料和对内检查事项
  附件2:总局、省局开发推广的软件系统统计表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报表资料和对内检查事项.doc    
附件2:总局、省局开发推广的软件系统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青国税发[2007] 2007/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 桂地税发[2007] 2007/11/2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落实“两个 赣地税发[2008] 2008/6/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豫国税发[2007] 2007/11/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两个减负”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7] 2007/9/2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浙国税征[2007] 2007/10/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苏国税发[2007] 200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