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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8]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6
实施时间: 2008-3-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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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精神,现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3月1日-5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在省(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2007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也要进行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⑴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2.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②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3.其他方面
  ⑴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①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④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⑦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⑧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⑵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⑴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⑵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⑶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⑴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⑵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⑶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⑴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⑵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⑷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⑸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⑹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⑻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⑼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已向社会公告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⑴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⑵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⑶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⑷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⑸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⑺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合格A级单位”评定
  年检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全部内容一次检查完全通过,2007年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收入超过150万元,同时所内从业人员年均业务收入不少于5万元,并且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有关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5.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
  四、年检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今年年检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一)4月10日前为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认真自检,自检完毕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因特网“湖北注税”栏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栏,分别填写年检登记表,提交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
  (二)4月11日至5月10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实地逐所逐项内容进行年检,逐项进行审验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验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市州级税务机关。
  (三)5月11日至20日市州检验抽查。市州税务机关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实地检验抽查所在地不少于1/3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年检材料汇总与年检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拟评为: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名单于5月15日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5月21日至31日,省局对市级、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并对拟评为“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税务师事务所实地逐个逐项内容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省级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级、县级税务机关。对评为“年检合格A级单位”的由省国地税局、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共同颁发奖牌、证书。
  (五)迎接全国重点检查。总局确定,各级要注重对年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对年检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服务税收社会中介机构更好的完成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任务的重要保证。通过年检,一定要推进行业社会形象的提升。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认真自检、自纠,绝对不能走过场。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所的情况,制定年检计划,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要求,所长亲自抓,确保年检不走过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年检内容,逐个对照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逐个自报自纠。
  (三)市级、县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的审核、抽查工作。要按照省局的安排,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布置,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市、区)税务机关是年检检验的最基础单位,在收到税务师事务所自检报告后,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市级税务局要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并做出年检结论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都将追究有关责任。
  (四)年检工作中,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密切配合,以国税系统牵头,共同抓好各级的年检工作。对一些事宜要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对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报上一级审定。
  (五)在今年的年检中,各级都要首先通过网上年检,并提交上级审核。为此,各单位都要认真、细致,经多次审核无误后再做提交。在年检中,各级都要认真填写、保管好各类资料。
  (六)年检结束后,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进行更换《湖北执业证书》、印章。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逐项内容检验登记表
  附件3:注册税务师年检逐项内容检验表
  附件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逐项内容检验登记表.doc    
附件3:注册税务师年检逐项内容检验表.doc    
附件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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