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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7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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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税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综116号)中对玻璃砂、型砂、标准砂规定的税额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中对石英砂税目的解释不一致,难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628号)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不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归属石英砂税目范围,适用税率为3元/吨。
  为统一税额、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按石英砂3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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