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7]12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8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总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一条、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一、第三条、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二条和省局冀国税函[2006]443号文件第二条、冀国税函[2007]51号文件第一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月受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以下简称退税申报期,逢节假日顺延)。对外贸企业某笔出口业务未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退税申报期的,可并入下月申报。对在下月仍未申报,退税部门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二、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必须根据出口发票等出口单证,将当月出口的货物逐笔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在下月退税申报期内进行退(免)税申报。其每笔出口业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凡到期未收齐单证或到期已过当月退税申报期在下一退税申报期内仍未收齐单证的,退税部门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三、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日期,以在审核系统中读取出口企业申报软盘的时间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份退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函[2006] 2006/10/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鲁国税函[2003] 2003/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函[2001] 2001/6/1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 藏国税发[2002] 2002/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 黑国税函[2002] 2002/12/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 鄂国税发[2008] 2008/6/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云国税发[2006] 2006/3/1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6] 2006/12/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问题的 甬国税函[2007] 2007/12/20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的通知 200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