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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09]4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3-5
实施时间: 2009-3-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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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引导、带动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宁夏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和专业化协作配套发展规划》,提出2008年—2012年自治区财政支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一、支持重点
  (一)培育企业创新平台。
  1.支持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安排资金对装备制造业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重点试验进行补助,支持其能力与条件建设,将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打造成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技术平台。
  2.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围绕装备制造业六大产业集群,自治区财政将积极推动专业化工艺中心、专业化生产基地、科技孵化器等面向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托行业协会、行业企业共同组建行业开放式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为行业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
  对装备制造业行业企业的产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和开发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水平等因素区分不同档次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支持企业减少研发风险,降低研发成本。
  (三)支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加快装备制造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速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向装备制造业倾斜,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的成果,通过转化,或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等措施逐步形成产业化,实现技术优势向产品优势、经济优势转移。对高技术产业化,支持重点具备一定规模的主导产品生产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配套协作中小企业。
  (四) 提升企业竞争力。
  1.鼓励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展研发工作,取得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形成一批拳头产品。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的产品生产企业,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
  2.鼓励企业参与重大技术产品及装备招标。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技术中心参加国家组织的装备制造业重大技术产品及装备招标,对主持单位、参与单位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技术中心条件建设。
  3.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支持装备制造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育具备出口前景的优势企业加快发展,逐步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财政补助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出口国别,规避出口风险。
  (五)提高配套能力。
  针对我区装备制造业专业化协作配套能力弱的现状,着力提高行业企业协作配套能力。通过财政资金的支持与引导,鼓励兴办中小型配套企业、支持现有配套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吸引区外企业来宁办厂等方式,建成一批专业化批量生产企业。引导专业化协作配套工作由过去各企业单独进行,向集聚、有序方向发展。
  二、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定额补助。
  1.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的条件能力建设、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和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招标,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财政资金原则上用于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条件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以奖代补资金:每两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综合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企业创新效益情况、企业技术成果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资金;
  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以奖代补资金:每两年安排1000万元,综合工程中心、重点试验室科研经费情况、研究开发能力、科技成果产出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资金;
  创建知名品牌奖励资金:获得世界名牌奖励100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奖励50万元;
  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招标奖励: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招标项目,主持单位奖励200万元,参与单位奖励100万元;此项工作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企业自主研发,开发产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具备国际标准和开发替代进口产品,研发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投入35%、30%、25%的补助,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投入40%、35%、30%的补助,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投入45%、40%、35%的补助,研发投入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投入50%、45%、40%的补助。
  3.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自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和贷款贴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对转化国家级成果、自治区级成果,项目达产达效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根据项目贷款情况,给予三年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4.对装备制造业企业首次公开上市,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企业。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融资额在2亿元以下,奖励150万元。
  5.对装备制造业兴办中小型配套企业、现有企业扩能改造通过工业化发展资金给予支持。
  (二)利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
  协调自治区担保机构优先为装备制造业领域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基准担保费率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果发生代偿损失,自治区财政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代偿损失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三)注入项目资本金。
  对装备制造业中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信用平台注资解决项目建设初期资本金不足问题。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增加企业资本金。对民营企业,则通过股权回购方式,在项目达产达效后三年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四)政府采购。
  1.适时调整完善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支持装备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装备制造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对财政投资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装备制造业产品,凡采购自治区产品,招标采购中享受综合评分时加10分或最低价上浮30%的优惠政策。
  2.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区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满足需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治区产品。
  3.鼓励区内企业优先使用本区企业生产装备,特别是首台、首套国产技术装备,对企业购置区内首台先进设备,自治区财政根据政府决定给予财政补贴。对使用首台、首套装备企业和为初次承担自主化的企业投保商业保险,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
  (五)落实国家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装备制造业企业落实进口退税政策创造条件。根据自治区政府批示,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一是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投资公司持有退税企业收到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二是退税企业收到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三年内不分红。自第四年起,分两年按每年50%的比例由退税企业以入股价格进行股权回购。如企业到期不回购,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国有股权开始分红。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可延期回购,最多不超过三年;三是投资公司仅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不干预企业决策。
  (六)自治区已出台的、在上述政策之外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以及招商引资政策,凡是装备制造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一律优先享受。
  三、资金安排
  装备制造业具有技术要求高、前期投入多、生产周期长,商业风险大的特点,鉴于当前我区装备制造业整体规模比较小,产业集群尚末完全形成的现状,集中财政资金投入,引导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一)调整结构,优先支持。把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作为财政支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领域,工业化发展资金向装备制造业倾斜。2008年,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新增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以此为基数,今后每年新增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二)整合资金集中使用。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整合科学技术发展资金、区域外贸发展资金等涉及装备制造业的财政性资金,集中使用,提高效益。年安排科学技术发展资金、区域外贸发展资金各500万元。
  (三)争取中央资金。振兴装备制造业,财政部出台了多项财税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与财政部有关司局的沟通联系,了解政策、掌握动向,努力争取更多的扶持资金,为我区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资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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