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6]4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1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一步做好对非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征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每个申报期内,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并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记载的出口日期,在申报期满前20日内,用文字或电话通知出口企业,按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凡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征税期满前5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见附件)通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并计入出口企业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后应及时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馈。
  三、出口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不论出口的货物是否享受出口退(免)税,还是被代理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到各市局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各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申报而未通知,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而未向征税机关填开《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 川国税函[2000] 2000/2/2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渝国税函[2004] 2004/1/1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 琼国税发[2004] 2005/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园区分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大国税进函[200 2002/8/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浙国税进[2003] 2003/12/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云国税发[2003] 2003/1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 冀国税函[2000] 2000/1/3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渝国税发[2004] 2004/6/1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深国税函[2002] 200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函[2001] 20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