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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7
实施时间: 2006-9-7
失效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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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省局冀国税发[2004]94号转发,下同)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外贸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省局冀国税函[2005]4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经省局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和总局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请示省局,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出口企业书面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准后,可延期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六年九月七日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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