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8]2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和退税进度,经研究,现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符合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上各文件规定提出的延期申请,经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和主管局长签字核准,即可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不再报省局审批。
  二、各市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各市局主管局长核准后,将《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一份、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书面申请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三、各市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附件2)并上传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部门公共目录\各地上传\出口企业延期申报汇总表。
  四、冀国税发[2005]465号第二条、第三条,冀国税发[2006]137号第二条、冀国税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 大国税函[2004] 2004/8/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 粤国税发[2003] 2003/4/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冀国税发[2003] 2003/12/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翔宇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 粤国税函[2013] 2013/6/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冀国税函[2006] 2006/9/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山市粤粮商贸有限公司等出口企业 粤国税函[2013] 2013/7/8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桂国税发[2006] 2006/8/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 粤国税函[2013] 2013/6/2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延期申报 粤国税函[2013] 201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