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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8]17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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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广告业、餐饮业 15%
  6 娱乐业 20%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2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 业 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3 制造业 1.7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2.8%
  5 广告业、餐饮业 5.25%
  6 娱乐业 7%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8.7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3.5%
  三、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发文部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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