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0]4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5-15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6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凡我省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的经营人,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其中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以及年度审验证书,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每年到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一次。凡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153(或6英尺)mm,由省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缴销、管理与检查事宜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另我省《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增设第五联为增值税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原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七、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专人专库保管、专帐登记、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监督和检查,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八、各级地税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交通厅,具体解释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 津地税征[2000] 2000/3/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 粤国税发[2002] 2002/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取得贵阳等省 琼国税函[2003] 2003/7/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渝地税发[2002] 2002/9/2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晋地税征发[200 2000/3/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 深地税发[2000] 2000/1/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有 沪税稽[2001]69 2001/8/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转发国 桂国税发[2002] 2002/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 桂地税发[2000] 2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