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3]1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56号),并考虑我市自来水管理体制实际,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三年内不得自行改变。
  二、选择按上述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从生产自来水的企业或转供自来水的企业购买的自来水,所取得的6%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抵扣。
  三、上述纳税人对其销售的自来水,应将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申报时将自来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作为单独一栏填入申报表的“应税货物”栏,适用税率按“6%”填写。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多征收的增值税可申请退还,但已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继续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济国税函[2013] 2013/6/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3/8/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 浙国税函[2012] 2012/10/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冀国税函[2009] 2009/9/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 云国税函[2004] 2004/12/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青国税函[2009] 2009/1/6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7/4/2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 2013/6/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 京国税发[2001] 2001/9/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1月份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截至期 201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