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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3]24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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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们《关于要求取消对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请示》(苏注税发[2003]24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全省税务代理行业已全面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为企业法人组织,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税务师事务所须尽快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注销其《收费许可证》。
  取消收费许可证管理后,你们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税务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办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持税务代理各项业务实行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行代理和自立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继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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