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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6]2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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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分项收费标准的紧急报告》(苏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鉴于此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核定以下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款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款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可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部门提供各种登记表不得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
  本批复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修正:
本法规另一文号:苏财综[200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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