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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08]16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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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苏地税函[2008]28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税务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4]第14号)等有关规定和成本情况,现函复如下:
  一、本函核定的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接文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函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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