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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06]2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13
实施时间: 2007-1-10
失效时间: 2009-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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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江苏省国税局监制的五种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苏国税函[2006]26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本函核定的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函从2007年1月10日起试行两年。两年后,重新核定正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doc    
修正:
本法规另一文号:苏财综[2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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