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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03]10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4-3
实施时间: 2003-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增值税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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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防伪税控共享服务收费立项的请示》(苏注税协[2003]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殖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一般纳税人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情况,有关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使用共享设备为小企业提供增值税开票服务。经研究,核定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为每户每月60--1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企业)与税务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此项服务收费为企业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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