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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检[2009]40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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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搞好2009年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的处理工作,经省物价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省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案件处理意见
  今年全省涉企收费检查案件处理的总原则是:依法行政,从严掌握。对政策明确的,从严处理;对政策上有争议的,从宽处理;共性问题要统一尺度,个性问题要实事求是;对属于当地政府行为的,要妥善处理。由省物价局研究确定统一的处理意见,由案件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定意见进行处理。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确定的统一意见进行处理有困难的,必须交回,由省物价局直接处理。案件处理期间,省物价局将以政务信息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检查处理情况。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1、对提高标准(含重复)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提高标准收取土地用途变更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征拨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易(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征地包干服务费、交易过户土地证变更时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司法鉴定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城建档案编审费、城建档案保管费、施工图审查费、房屋初始登记费、网上备案网络费、住房(包括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所有权登记费(初始注册)、房屋安全鉴定费、非住宅初次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测报告书费、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费、水上特种秩序维护费、运输管理费和货物附加费、散装水泥资金多收少退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2、对自立项目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自立项目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测量费(储备中心)、矿权转让费、测绘产品检测费、工程文件费、规划费、规划设计费、规划管理服务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费、工程交易资料费、定额编制费手续费、顶灯广告服务费、公告费、建房管理费、在建工程他项权登记费、预告登记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费、档案综合服务费(含保管费)、运输管理履约保证金、货物赔偿保证金、线路保证金、线路经营权招标服务费、招投标履约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调研费、专业管理培训费、生源组织费、省优评审费、评优审查费、注册费、注册考试费、评委费、(X光)拍片费(海事局)、机动车检测代办费、公众展示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建设局)、培训费(海事局)、初培教材代办劳务费、公车选型推荐厂家报名费、咨询服务费、基础信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质量控制费、公示技术服务费、设计费、验线费、资料工本费、换证服务费、服务费、评审及报批费、超标污水处理费、日照分析费、环保产品推荐费、优秀环保工程费、污染治理能力评定费、考核费、安全合格证项目变更换证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确有合理成本的可视情剔出成本。
  3、对扩大范围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扩大范围收取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拨用土地管理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散装水泥资金等代征手续费、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抽样费;扩大范围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收取污水排污费、向经济适用房收取配套费、向二手房收取土地交易综合服务费、向私房转让的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向公共建筑收取配套施工图审查费、向经、廉、解危房收取煤气费、向违章建筑单位收取配套费、白蚁防治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4、对执行越权文件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执行越权文件收取教育设施代建资金、拆迁服务费、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公有住房出售安全鉴定费、(汽修)技术服务费、新建路灯电费和维护费、服务工本费、公告费、咨询服务费、表格工本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执行政府和无权部门越权文件的,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越权文件的,由省物价局发文直接撤销越权文件,并责令执行部门或单位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5、对取消项目继续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继续收取取消项目的土地用途变更费、征地土地测量费、(土地)测绘费、工程测量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档案寄存费、定额测定费、年度上缴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期刊杂志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
  6、对强制服务收费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无委托协议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档案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工程档案编审费、征地包干费;强制收取工资保证金劳保统筹费(非税票)、建筑物放线费、设计费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强制收费、只收费未服务的,还应责令其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7、对其它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协会)销售各类规定用书获取差价收入、教材款结余、多收实习材料费;提前还贷用户不全退担保费、未退还的保证金等。
  处理意见: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八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有关教育收费、社会办学(培训)收费的规定,对获取教材差价收入的,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告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或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担保费、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责令其整改,并适时组织清退情况的回访。
  8、对需要移交问题的处理:
  主要包括:无环境影响资质收取技术服务费、无资质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转移职能开建筑发票收取白蚁防治费等;将土地补偿款调帐作为收入、将劳保统筹基金结算为收入、将预收劳保统筹基金结算为收入等。
  处理意见:根据情况分别移交省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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