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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4]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7
实施时间: 2004-7-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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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税和促进税收征管创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该法作为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务必抓紧抓好。要将此项工作与纳税服务年、政风建设月活动,标准化分局创建、税收法制员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二、严格依法办税,严禁乱设许可。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涉及地税的税务行政许可种类、权限、要求等开展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对本地、本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置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坚决停止执行,并不得再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擅自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悖的涉税行政许可项目。对税务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坚持公开透明,便利受理申请。各地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新闻媒介、税法公告等形式广泛开展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应当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场所公示。
  四、明确管理职责,高效实施许可。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指定所属征管部门、办税大厅或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事项。各市、县(区)地税局也可将本单位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按职责、权限、管辖范围等进行划分,明确各部门所承担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二)对实行属地、分行业、分税户、分税种管理的地税分局(所),在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原则上由各分局(所)自行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宜,需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报上级机关办理批准事宜。
  (三)发票印制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省局确定。由于目前我省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已经能够满足发票印制需要,各地在公示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同时,可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申请。今后需要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省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许可专用章由各市、县(区)地税局统一制作。许可专用章在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使用,其规格以具有税务行政许可管理权限的单位公章内径为标准,名称为“市地方税务局许可专用章”、“市(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许可专用章”(样章附后),各单位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许可专用章。
  (五)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除当场作出的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有法定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对各类许可审批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作出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具体采取何种送达方式由各办理单位按照便民、效能的原则确定,同时对作出的许可决定按照规定进行公开,便于公民查询。
  (六)属税务行政许可类申请文书一律以总局《通知》中所确立文书式样为准,各地按照统一格式、样本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格式样式附后)。
  (七)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宣传资料、格式文本、许可证照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八)各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要在年内专门组织开展对所属各单位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重点或专项检查活动。各单位制发的税务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必须由本单位税收法制员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争议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向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主管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副本送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九)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尤其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要求,加强非许可类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操作程序,同时在具体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2、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条件:1、能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保发票印制工作正常进行。
  2、生产设备、技术条件能满足地税机关印制各类发票的需要,其基本条件是指:现阶段应具备激光照排系统、PS版制作,手工版发票印制机器价值在50万元以上,电脑版印制机组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3、能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印制任务,保证发票供应。
  基本程序:1、由印刷企业向所在市地税局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市地税局对该企业进行实地勘查,认可后,由市地税局签署意见报省地税局批准。时间为受理许可申请的10日内。
  3、省地税局审查其印制资格,并实地勘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批复,认定为发票印制企业,由市地税局负责送达,并发放《发票准印证》。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条件: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或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其审核意见。
  3、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纳税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符合发票领购条件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审核意见。
  3、若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其拆本使用发票,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拆本的发票。
  (三)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我省暂不允许纳税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基本程序:1、纳税人在需要使用发票前1个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属于《发票样本》所列范围内的发票,逐级将《冠名企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市地税局审批;对超出《发票样本》所列范围的发票,逐级将《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省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省地税局审批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
  3、若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审核同意,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条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并进行实地调查,作出审核意见。3、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向纳税人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
  条件: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专业人员代为建账又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基本程序: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3、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纳税人。
  五、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规定。
  六、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可参照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七、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条件: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和个人。
  基本程序:1、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当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
  2、地税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述各项具体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各类文书正确使用,保证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国税发〔2004〕73号
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本通知附件1:有关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和程序中下列条款失效:
  1、第二部分第二项拆本使用发票、第三项批准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第三部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全部;
  3、第四部分建立收支凭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申请的审批全部;
  4、第五部分使用税控装置的具体审批规定全部;
  5、第六部分关于利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全部
  6、第七部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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