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7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且有合理理由需延期申报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逾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收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园区分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 大国税进函[200 2002/8/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绍市国税进[200 0001/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 2005/4/4
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5/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发[2003] 2003/12/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 穗国税发[2008] 2008/4/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 皖国税函[2003] 2003/12/9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8/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 深国税发[2005] 2005/7/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 津国税退[2004] 200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