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7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0
实施时间: 2005-5-1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4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且有合理理由需延期申报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逾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收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厦国税发[2004] 2004/6/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津国税退[2001] 2001/9/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 厦国税发[2002] 2002/1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苏国税函[2005] 2005/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 2006/12/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辽国税发[2004] 2004/6/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皖国税发[2003] 2004/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 鲁国税函[2009] 2009/3/2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 豫国税函[2008] 200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