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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京地税函[2009]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4
实施时间: 2009-7-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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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垃圾收集和处理结算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京环卫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参考外省市地税局做法,虽然目前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收取垃圾处置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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