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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18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1
实施时间: 2006-4-2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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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户有关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55号)悉。经研究,现就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其实际经营天数不足或超过15天的应如何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不足15天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月定额÷当月实际天数×实际(生产)经营天数。
  二、个体双定户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的当月,如果实际经营天数超过15天的,按月定额全额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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