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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3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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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第五条第6款“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未加盖印章的,在认证通过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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